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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將可再利用的器官與組織捐出去能夠延續另外一個、甚至更多個生命,
我百分之兩億的N次方同意在腦死後捐出可用的器官與組織。

這篇是在看完一則標題為《簽署器捐卡,應先與家屬溝通》的報導後,突然想要囉唆一下,剛好也可以順便練習打字,所以就在 2013.04.22 晚間,寫了下面這些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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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健保卡IC加註「器官&組織捐贈意願」在 2012 年底開始,就有法律效力了。但至今仍有很多人以為「健保卡加註」就等於腦死後可「直接摘器官」的觀念,其實是錯誤的。

因為,就算簽署器捐意願並在健保IC卡加註有法定效力,但仍要經過相關各科專業醫師進行兩次嚴密的檢查,當最後的「二度判定腦死」結果成立,還需要「家人的同意並簽署『家屬同意書』與相關文件」之後,才可以通知移植小組進行「摘除器官與組織」的動作。

一般在傳統觀念裡都會有「死後留全屍」、「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之類的心理壓力與刻板束縛,但土葬與火化也只是剩一堆枯骨與灰燼而已。然而,若將可再利用的器官與組織捐出去能夠延續另外一個、甚至更多個生命,我百分之兩億的N次方同意在腦死後捐出可用的器官與組織。

前幾天雖然是在臉書上面和朋友們用開玩笑的方式表明自己器捐的意願,但這個念頭早已經在我腦中形成很多年了;閱讀了國內與國外許多報告、期刊、甚至小說等各類醫學相關的資訊後,才決定上「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的網站簽卡(包括:器捐卡與健保IC卡加註)並郵寄同意書(需要本人親筆簽名的同意書)給協會。(器捐同意卡&器捐手冊也已經在 2013.04.19 當天收到了。)

這絕對不是盲目與逞一時之快,因為我一直很認真也很嚴肅地看待此事;同時也希望大家能夠願意嘗試以「正面的態度」去瞭解器捐的理念、甚至一起加入器捐的行列。

而且我目前未婚單身,在告知家人並給他們看了「器捐卡&手冊」後,他們不但支持我的作法,也答應在未來的日子裡若不小心我先走一步的話,會幫忙簽署「家屬同意書」這個動作。我很高興他們支持我的作法與決定。 

PS:在看完他們網站裡的所有資料後,若仍有不清楚的地方也可以到「器捐協會的臉書(Facebook)專頁」洽詢,他們一直都有專人在幫忙回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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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弦(Bluesd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